2020年3月27日,郑某某与好友等人相约小聚,在晚饭期间饮酒至晚上11点左右,次日早晨9时许,郑某某驾车从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家中前往红花岗区石佛路接朋友准备一起外出旅游,当郑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行驶至沙河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抽取其血样进行鉴定,郑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87mg/100ml。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郑某某虽然在饮酒后的次日早上驾驶机动车,但次日早上其明知昨晚饮酒,应当尽到酒后休息的义务,故其放任可能存在醉酒驾驶仍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人提醒,饮酒后一定要等待身体完全醒酒后才能开车,否则也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