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0日,我院副检察长龚光军同志组织侦监、公诉部门负责人、员额制检察官对《遵义市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工作制度(试行)》文件相关要求进行了深入学习,对派驻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制定了派驻时间表及名单,确定由员额制检察官每周一、周三到红花岗区公安分局派驻检察室轮班坐岗。  我院员额制检察官驻公安机关期间,秉承履行职能依法依诉讼、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的工作原则,坚持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言论不结论的工作方式,对该局承办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及适用法律有争议等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从侦监、公诉的角度引导侦查、取证;动态的掌握公安分局办理案件的情况,对侦查活动实施同步监督;对特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提供参考意见;定期就审查逮捕、起诉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且具有普遍性的侦查不规范行为与侦查机关共商解决对策。 自派驻检察室挂牌启动以来,我院员额制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进行案件讨论共11次,其中开展立案监督共5次,提前介入侦查共9次。包括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按规定将不同颜色甲基苯丙胺片剂分别进行鉴定导致毒品数量不能确定的问题进行协商、就妨害公务案件中执法人员因言语不当导致嫌疑人情绪不稳引发后续事件的问题提出意见、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进行重点侦查监督及引导、对小区“业主委员会”人员虚构项目骗取资金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的问题进行探讨,为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