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8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在本院不起诉案件宣告庭内,对两件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公开宣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了宣告会。 此次公开宣告针对的两起相对不起诉案件,一件是顾某某盗窃案,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单位、场所饮用矿泉水水桶;一件是焦某某寻衅滋事案,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受“朋友”邀约,为他人出头斗气,殴打他人、毁坏财物,致两名被害人轻微伤。两件案件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检察机关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宣告中,宣告人首先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阐述了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告知了相关案件当事人、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并听取了相关意见,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随后,被不起诉人陈述了自己对事件的深刻反省,表示日后将严格遵纪守法,积极参加义工组织,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挽回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此次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是按照市检察院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全面推行公开释法说理、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而进行的不起诉宣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已经作出的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宣告时,通知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等到场,允许公民旁听。 在今后的司法办案中,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将结合办案情况,逐步完善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制度,创新宣告方式方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