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单位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鼎山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按其制定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补植复绿方案规定的地点,选用生态林木补植复绿20亩,2018年3月1日前补植完毕,保证存活率达到98%。 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鼎山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水元组村民签订合同流转该村水元组“秧秧地”后,2015年11月,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某作为该村党支部原书记安排他人组织村民砍伐“秧秧地”杉树、白栎等林木。涉案“秧秧地”为水源涵养功能国家二级防护林,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3.6391立方米,价值为6138元。 作为红花岗区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意义远远大于其他附带民事案件价值,旨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及绿色发展战略方针,旨在唤起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环保和绿色发展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供稿人:黄远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