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本站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朋友之义止于法
        时间:2018-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古人把朋友之交定义为“天下之达道”,今人也把朋友视为生活中的阳光,然现实生活中曲解朋友之义,因“哥们儿义气”引发的案件却屡见不鲜。

            “检察官,我也是一时想不通,随口一说,没想到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检察官,你说得对,我当时只顾及了朋友的情谊,忘了守法的底线。”——这是经过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一番真诚劝解后,两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忏悔之言。

            提及本案,当追溯到几年前,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均是化名)在福泉监狱服刑时认识,一起努力接受改造的经历,使二人结下了朋友的情谊,出狱后,二人正当谋生,犯罪嫌疑人张某成为一名货车驾驶员。

            2008年4月的一天,张某因工作竞争对同事王某(化名)产生不满,恰逢李某打电话给他,听出其言语中的不悦,问其发生了什么事,张某便对李某道出了心中不快,李某立刻提出教训一下王某,张某也当即表示同意,并提供了王某的停车位置和车牌号。当晚,李某便约了一个朋友自行前往,根据张某提供的位置及车牌号,找到被害人王某,借故对其进行殴打。第二天,张某才知道李某将王某殴打致伤,不久后张某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支付了被害人王某的医疗费四万余元,而李某在潜逃数月后,终于在张某的劝导下,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后,经和解,张某、李某又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其他费用八万元,王某考虑到二人态度诚恳,对二人的行为已表示谅解。

            经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嫌疑人张某事前与李某共谋,并为李某实施犯罪提供信息,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二人有自首情节,又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看守所,为使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服法,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耐心地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讲法律,讲道理,化解他们心中的困惑,终于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思想的偏差,并真诚悔罪,二人均表示朋友交往也应当守住法律的底线。张某称如果自己当时能正确看待工作中的正当竞争关系,调整好心态,不随便应承朋友的义气之言,也不至害了朋友,害了自己。李某也说面对朋友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境,自己应当正确开导,不能只图一时义气,只管两肋插刀。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真诚希望,每个公民都能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让朋友成为生活中的阳光。

        (供稿人:谢亚丽)

        友情链接

        贵公网安备 520302020016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