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审查起诉了一起“黑心粉”案件。 自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镇租房开设“某某米粉厂”,生产、销售干米皮、湿米皮、干米粉、湿米粉等食品。被告人李某某在制作过程中,为了让米粉更好地脱水,增加卖相和销量,采用明矾化水后浸泡米粉的手段生产米粉、米皮销往红花岗区、汇川区的部分菜市。2018年1月25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举报,并现场检查,并当场查获尚未使用的明矾31公斤。从送检干米皮中检出含铝量为26.Omg/kg,不符合DB522/449-2013《贵州米粉(米皮)》标准规定。  因“铝”是一种低毒金属元素,尽管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是人体摄入以后绝大部分都会留在人体内无法排出。“铝”被称为“智力杀手”,长期摄入过量的“铝”会损伤大脑导致痴呆,还可能出现贫血、骨质疏松等疾病,尤其对身体抵抗力低的老人、儿童、孕妇产生的危害更大。为此,国家卫计委、国家食药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米皮、米粉等粮食制品中不得使用含铝发泡剂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以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该案已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供稿:刘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