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审查起诉了一起“毒米粉”案件。 2014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自己开设的汇川区某米粉作坊内生产米粉进行销售,为了让自己生产的米粉更易保存,其每到炎热季节就将自己生产加工的米粉用添加了明矾的水进行浸泡,并将经明矾浸泡过的米粉销售往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及播州区部分地区的菜市场、粉馆。2017年8月14日23时许,公安机关与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的工作人员对“云丽米粉作坊”进行查处。后经抽样鉴定,“云丽米粉作坊”内米粉中的“铝”含量为235mg/kg,已严重违反规定。 据了解,“铝”是一种低毒金属元素,尽管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是人体摄入“铝”只有10%至15%的“铝”能排除体外,而大部分都会留在人体内,与多种蛋白质、酶等人体重要成分结合,影响体内多种生化反应。“铝”被称为“智力杀手”,长期摄入过量的“铝”会损伤大脑导致痴呆,还可能出现贫血、骨质疏松等疾病,尤其对身体抵抗力低的老人、儿童、孕妇产生的危害更大。为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粮食制品不得使用含铝发泡剂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以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该案已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供稿:刘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