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由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税务工作人员代某涉嫌贪污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一案,在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税务局、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汇川区监察委员会、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工作人员旁听庭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代某任遵义市税务局驻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下称“金三系统”)中录入纳税信息进行税费申报缴纳及代开发票业务工作。期间,代某故意向房产中介人员或纳税人低报应纳税额,同时要求将税款转到自己账户由自己为其刷卡缴税(或者与中介人员商量后,由纳税人将税款转给中介人员,由中介人员刷卡缴税,剩余款项由代某和中介人员进行分配)。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税款100万余元,徇私舞弊少征税款25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代某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代某做最后陈述。代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庭审结束,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通过现场观摩庭审,四家单位的工作人员清晰的看到了该案的犯罪动机、过程、悔罪情况,直观的受到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看到昔日的同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遵义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深刻吸取教训,按照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认真研究,迅速整改,完善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从根本上杜绝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