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你好!谢谢!谢谢你们!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把费用的问题给我们处理好了,明天我们就来撤回民事监督申请。”一大早,申请人章某就给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打来电话。至此,一起历时两年多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努力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20年5月,章某、王某因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起诉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根据收费标准,按户计价收费,并未从中获利。同时,章某、王某要求退还其燃气开户费、电视开户费,但未提供违法收费的事实依据。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章某、王某的诉讼请求。章某、王某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
经审查后,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确实存在同期同类案件判决不一致的情况,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章某、王某要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其燃气、电视开户费,并未及时提供违法收费的事实依据,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该案不符合提出再审建议的情形,可通过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处理。
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和和解条件后,检察机关经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将应退还的费用转换为申请人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章某、王某表示满意并欣然接受。
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监督案件,大多数都是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驳回的案件,往往时间长、跨度大,处理不当就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检察机关通过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不仅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既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又化解了社会矛盾,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和三个效果统一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