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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一例入选!最高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1-03-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其中,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最高检发布
        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督促整治直播食品交易
        违法违规行为

        半年办理网络食品违法类
        公益诉讼1887件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反映检察机关紧盯食品生产、销售新业态中民生关注的新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比如,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发送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推动出台行政监管指导意见,协助构建销售新业态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

        这批典型案例还倡导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坚持将诉前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在本次发布的四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其中三件为诉前程序案例。此外,本次发布三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探索推进食品药品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对民生热点问题,典型案例突出检察机关抓点带面,推动系统整治行业内共性问题,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协作配合,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合力。

        记者从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了解到,在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万余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万余件,提起诉讼1600余件,取得了显着成效。

        自2020年7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截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7569件,其中,农贸市场及超市农产品食品违法类4718件,网络食品违法类1887件,保健食品违法类964件。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诉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非食用添加剂 惩罚性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9月,刘某美与其子刘某付、刘某涛在遵义市汇川区租用民房开办米粉加工坊,在生产湿米粉过程中,为使生产出的湿米粉保鲜和防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明矾对湿米粉进行浸泡后,销售给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各市场经销商销售,共计生产、销售用明矾浸泡过的湿米粉337955市斤,销售金额371000元。经检测,三人销售的湿米粉中铝残留量为137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调查与诉讼】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花岗区院)在审查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时,发现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10月29日,红花岗区院决定立案,并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红花岗区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重点围绕销售数量、犯罪金额、损害后果以及是否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

        2019年12月20日,红花岗区院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美等三人共同承担销售金额10倍惩罚性赔偿金371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0 年1月16 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宣读了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并对三人生产销售米粉的数量、金额和惩罚性赔偿金提出的依据等进行了论证。

        2020年6月1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缓刑,并处罚金,且自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以及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工作,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371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在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6月9 日,刘某美、刘某付等二人上诉,2020年12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米粉作为地方特色食品,深受群众喜爱。米粉生产销售是否安全,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生产销售米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提出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减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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