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文 件 之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年2月21日在遵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 滨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等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扎实推进平安遵义、法治遵义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加速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和“两个率先”作出积极贡献。
一、立足职能服务大局,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主动融入全市工作大局,围绕保障发展,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
着力优化环境服务发展。围绕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传销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批准逮捕此类犯罪129人,起诉137人。围绕保障良好投资环境,严肃查办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62人,及时跟进我市“遵义医学院新校区建设”、“高新快线河溪坝棚户区改建”等重点项目,帮助完善内控机制。围绕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依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8人,依法起诉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300人。经市委批准,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室”。
努力保障民生服务发展。开展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民政优抚、惠农支农资金等职务犯罪49人。开展查办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教育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共查办此类职务犯罪41人。进一步加大对留守儿童、孤寡老人、进城务工人员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起诉拐卖妇女儿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20人,与有关部门配合,为22名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39万余元。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为生活确有困难的21名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救助款79.55万元。
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发展。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服务企业发展座谈会,建立全市两级检察院班子成员挂帮企业工作机制,搭建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平台。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依法帮助企业解决涉法问题。依法起诉假冒茅台酒商标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38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监管、项目审批等职权索要和收受企业贿赂的职务犯罪21人。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依法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查封、冻结企业帐册、银行账户及扣押企业财产等侦查措施。
主动延伸职能服务发展。推进派驻检察室和检察联络站建设,在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乡镇设立7个派驻检察室,共接待因征地拆迁、项目推进、劳务用工等引发的群众来访995件,化解矛盾纠纷878件。积极参与“两违建设”专项整治,共查办违法违章建筑背后的职务犯罪35人,有力保障我市城镇化建设顺利推进。认真开展“全面小康创建”挂帮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帮助遵义县协调解决农村“小水窖”建设资金110万元。
二、全力推进平安遵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围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依法打击犯罪,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做好检察环节维护稳定各项工作。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积极参与治安重点地区和治安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始终保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553人,提起公诉6335人。突出重点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共批准逮捕1722人,起诉2099人;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共批准逮捕612人,起诉835人。
注重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正确把握和运用不批捕、不起诉措施,对轻微犯罪依法决定不捕511人,不诉296人。切实加强执法风险评估预警,做好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落实刑事和解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轻微刑事案件促成和解82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无羁押必要的43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加大涉检信访工作力度。认真开展重大突出矛盾和信访问题集中化解“百日攻坚战”,依法妥善化解排查出的9件重大涉检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100%。充分运用视频接访,进一步拓宽群众诉求渠道和方便群众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诉求。开展领导干部接访活动,共办理群众来访600次,其中检察长接访348次。积极稳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建立健全办理机制,提高涉法涉诉工作法治化水平。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实行封存。探索完善适合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管理工作。结合执法办案和“政法挂帮”、“党建帮扶”等活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三、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促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决策部署,坚持惩防并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50件202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7件163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件39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83.98万元。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坚持“既打老虎又打苍蝇”,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突出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大案95件,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18件,查办县处级领导干部3人,科局级干部21人。加大力度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共立案查办基层乡镇站所、村级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93件122人。加大力度惩治行贿犯罪,对18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断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指示,市人民检察院在全省首创开展预防工作“三个一活动”,即由全市两级检察院分别选定一个重点园区、一个重点行业、一个重点项目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做到关口前移而不是“亡羊补牢”。如绥阳县人民检察院选择该县总投资额1.5亿元的“诗乡广场”项目开展预防工作,对发现的项目管理漏洞等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了预防建议,有力推动项目顺利进行。重点围绕保障国家资金安全、改善民生、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三个方面,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开展预防调查527次,提出并被采纳预防建议242件。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共受理查询6088次。集中开展“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的预防宣传、警示教育活动2658次,受教育人数达71357人。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百优警示教育基地”。
四、不断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深入推进法治遵义建设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司法公正的要求,着力解决执法司法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立案76件,监督撤案56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追捕171人、追诉188人;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监督纠正364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9件,提出刑事抗诉20件。
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转变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单一抗诉的模式,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积极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监督民事执行案件65件。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办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案件399件,挽回经济损失9176.34万元。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17件,对104件认为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依法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42人,清理纠正监外执行脱管漏管罪犯208人,监督纠正违规留所服刑罪犯182人。积极开展预防、纠正超期羁押工作,使全市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各个环节连续7年无超期羁押。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坚决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纯洁司法队伍,维护司法公正。共立案查办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10人。
五、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采取上门走访、邀请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主动向代表报告工作。认真整改落实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年初“两会”召开后,市人民检察院认真梳理汇总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制定整改落实措施,年中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书面报告。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制度。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全市检察机关邀请社会各界代表1000余名参加“检察开放日”、“检察开放周”和检务宣传等活动。
加强执法规范化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紧紧围绕解决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清理、完善、制定执法管理制度,出台《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办法》,从制度上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部署运行全国统一的检察业务管理系统,对案件受理、审批、涉案款物处理等各个执法办案环节实行网上全程统一管理、实时动态监督。开展执法规范化大检查,对遵守执法办案规定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确保各项规范执法制度在各个执法岗位和环节得到有效落实。
严格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加强“两法”学习培训,市人民检察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举办三期“两法”培训班,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检察院专题培训,实现人员培训全覆盖。认真落实“两法”修改和新增内容,严格执行刑事辩护制度,依法保障人权和律师辩护权,全面开展简易程序出庭支持公诉和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工作。规范开展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和调解监督工作。开展“两法”执行检查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情况。
六、狠抓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能力
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切实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高素质队伍建设。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十破十立”解放思想大讨论和“五个梳理”活动,教育引导干警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奋力争先。加强宗旨意识教育,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全体党员干部一对一“干群结亲”帮扶遵义县芝麻镇77户困难群众,以实际行动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荣获全省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党组称号。
大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以提高队伍执法能力素质为目标,制定《关于加强检察人员素质培养的指导意见》和《高素质人才引进和培养指导意见》,着力在“优才”和“引才”上下功夫。共组织476人到高等院校、党校和上级检察院参加业务素质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培训。丰富“岗位练兵”形式,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成功举办首届检察官与律师电视辩论赛。
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改进作风的“六项规定”。深入开展正风肃纪活动,从工作拖拉、迟到早退等细节入手,强化工作纪律,强化执法纪律,强化责任追究,从严整治“庸懒散慢”问题。对违纪违法问题采取“零容忍”态度,对举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做到件件有核查,件件有回复。
着力强化基层检察院建设。深入开展基层检察院“4+1”工程创建工作,着力加强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队伍专业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我市遵义县、仁怀市、习水县、余庆县检察院被评为全省第一批“4+1”工程建设模范院、示范院和先进院。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巡视,市人民检察院今年对余庆县、桐梓县检察院领导班子履职情况进行巡视。
过去一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全省检察机关考核中名列前茅,有31个集体和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这些成绩和荣誉的取得,是党委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服务大局的意识和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服务发展的主动性不够强,工作思路不够宽。二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执法工作的要求,个别干警执法观念陈旧、执法行为不规范、群众工作能力不强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三是纪律作风问题和违法违纪隐患仍然存在,正风肃纪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14年检察工作安排
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更加自觉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围绕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忠诚履职,提供保障。牢牢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决策部署,解放思想,理清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
第二,更加主动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廉洁政治建设;强化诉讼监督,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
第三,更加注重检察队伍建设。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干警忠诚廉洁、务实为民的本色。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正风肃纪活动,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着力整治“四风”和“庸懒慢浮贪”方面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升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公正高效规范执法。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加速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和“两个率先”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词解:
1.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 指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2.刑事和解 指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轻微犯罪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理,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3.刑事被害人救助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个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困难。
4.羁押必要性审查 为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预防调查 指人民检察院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实际状况或者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和风险,按照专门程序、使用专业方法和手段,查找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状况、成因、条件、隐患,分析其特点、规律、趋势,发现体制、机制、制度、管理上的缺失、漏洞和风险,研究提出有效预防对策。
6.人民监督员 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七种情况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7.特约检察员 指检察机关为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党外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民主监督而实行的一项制度。特约检察员由检察机关商有关部门,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参与讨论研究检察工作的某些重大事项,参与有关案件的讨论,经检察院领导指派参加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等。
8.全国统一的检察业务管理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于2013年10月开始全面部署运行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检察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对执法办案活动实行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
9.“两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进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正,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2007年进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正,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0.“4+1”工程 是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在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中的创新和改革之举,就是把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队伍专业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有机结合,以创建“4+1”示范院为载体,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主体地位作用,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基层检察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