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和蔓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据研究表明,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的SARS类似,都与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密切相关,也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于野生动物这一病毒传染源的关注,围绕禁止捕食野生动物的讨论成为社会热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表明了国家将重大疫情源头防控纳入法治轨道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对于重大疫情源头防控有着天然的制度优势,对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检察公益诉讼与重大疫情及其源头防控的关系
(一)检察公益诉讼与重大疫情是矛与盾的关系。
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经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后达不到公益保护目的,或者向社会发出公告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检察公益诉讼是我国为保护公益的一项伟大的制度创举,是保护公益的最佳中国司法方案,也就是说检察公益诉讼就是为保护公益而生的一项制度。而新冠肺炎(COVID-19)、SARS等引发的重大疫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可以说检察公益诉讼是矛,新冠肺炎(COVID-19)、SARS等引发的重大疫情是盾,两者之间是矛与盾的关系。
(二)检察公益诉讼与重大疫情源头防控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国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采取了有史以来最有力亦最有效的措施,在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就遏制住其蔓延的势头并已基本控制,现在全国大部分省市已逐步复工复产。但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在重大疫情源头防控方面还存在很多体制机制上不健全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指出,要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重大疫情源头防控的高度重视。面对重大疫情,除了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予以防控外,更需要注重源头防控的问题,只有在源头上做好防控,才能防患于未然。因此,重大疫情源头防控就是为了避免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体制机制建设,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与检察公益诉讼对国家利益和社会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性质是一致的,两者之间是一种彼此依存、相互共生的关系。
二、检察公益诉讼服务重大疫情源头防控的方法与路径
(一)完善立法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正名。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可以开展公益保护工作,但查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规定。事实上,无论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还是食品药品安全,都与野生动物保护密切相关,且野生动物的保护本身就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相信有不少检察院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面对野生动物保护在监管上暴露出的问题向林业行政主管等部门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进行了有益探索,且取得了良好效果。如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罗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针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对野生动物保护中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了检察建议,相关部门加大了监管的力度,形成了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长效机制。但作为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必须要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因此,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据此,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检察机关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职责予以明确。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第八条,共三款。其中,第一款规定:检察院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法律监督。第二款规定: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三款规定: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任何个人和单位实施违反本法、破坏野生动物保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增加规定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只是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缺乏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而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会比行政责任的处罚力度更大,让违法者付出更大代价。就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为依据计算,而不能仅简单地按照野生动物的交易价值来计算。此外,对情节严重的,要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样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2]。
(二)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制度实践。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紧接着生物安全法即将推出,相信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保护名录也要作出相应修改。在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重点围绕野生动物捕猎、生产、经营及消费各环节全链条发现线索,缕清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清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加强野生动物资源公益保护,同时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更好的从源头上切断病毒传染的路径。
(三)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努力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习近平总书记说:“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地球人的责任。据研究表明,世界屋脊珠穆朗玛峰变绿、极地永久性冻土融化、非洲以及印巴等地的蝗灾、澳大利亚森林火灾导致113种物种受到严重影响、长江特有物种长江白鲟灭绝和当前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爆发蔓延的新冠肺炎疫情等等,无不折射出生态环境正在恶化,这是大自然一次又一次向人类敲响的警钟。保护生态环境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壮士断腕的态度大力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司法实践,检察机关除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外,更需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一是要重点围绕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的公益保护力度。二是要重点围绕非法破坏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土地资源和草原资源等方面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对违法破坏自然资源的公益保护力度。三是要重点围绕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加大公益保护的力度。四是要加强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五是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树立生态文明的理念,营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良好氛围。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虽然人位于食物链顶端,但并不意味着人可以无止境的入侵自然,人类对自然的过度入侵终将会受到自然的伤害,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敬畏生命,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与自然和谐共生,每个物种都有自己生存的空间,彼此敬畏才能避免类似新冠肺炎重大疫情的爆发,人类才能免受病毒的侵害,才能在赖以生存的家园上生生不息。
参考文献:
[1]汤维建、王德良:《探索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载《检察日报》2020年2月17日第003版。
[2]汤维建、王德良:《探索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载《检察日报》2020年2月17日第0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