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公开宣判。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左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他人,为防止自己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和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获非法利益,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绑定微信及银行卡,多次收取贩卖毒品毒资并消费使用。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应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数罪并罚。
经开庭审理,织金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左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检察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