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县人民法院征求意见书后,对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单、保证人身份、织金县司法局关于罪犯罗某是否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初步认为罗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
为增强刑罚执行工作的透明度,2021年11月8日织金县人民法院对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上罪犯罗某陈述了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合议庭宣读生效裁判对可能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认定的事实、裁判主文、刑期起止日期等;罪犯、辩护人依次发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及理由;织金县看守所向法庭出示暂予监外执行的鉴别材料等,检辩双方就鉴别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出庭检察人员发表是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最后由罪犯本人作最后陈述。

本案是织金县人民检察院首例探索出庭履行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职责的案件,是一次强化刑罚执行决定权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行使的司法实践活动,对今后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实质化审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