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7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望谟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在望谟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利。

(图1 为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出示了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并充分发表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人杨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不特定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及不良影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认定事实: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利用其经营“某某特许店”的便利,在为不特定客户办理充值业务、新开户业务及维修手机等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及手机验证码一并以1至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刘某、胡某某等人注册网络APP账号。2021年1月至7月,杨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17条,非法获利16697元人民币。

(图2 为庭审现场)
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他人许可,利用经营便利获取不特定人群电话号码及验证码进行售卖获利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人群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16697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后,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