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聚焦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切实保护贫困地区绿水青山、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两举措”助力贫困地区天蓝、地绿、水清。
一是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绥阳县院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聚焦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重点整治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黄杨镇金子村在一天然岩洞处倾倒垃圾长达十余年,导致污染土壤、空气等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侵害。该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绥阳县黄杨镇政府履职,现均已按诉前建议内容整改停止倾倒垃圾,并将垃圾收集转运至绥阳县垃圾集中处理场进行处理,保护了自然环境和地下水资源。该院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推动了绥阳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真正的实现法律、社会、政治的有机统一。
二是替代性“修复”生态,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绥阳县院认真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做到惩治犯罪与促进修复治理有机结合,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如:绥阳县人任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任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履行生态修复行为。因任某某为精准扶贫户,无法承担生态修复和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能力,请求作生态义工抵偿,该院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在贵州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就任某某从事生态服务义工一事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达成共识。播州区人民法院最后当庭宣判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处任某某在在绥阳县宽阔水自然保护区从事巡护义工5年,代偿其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本案系绥阳县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院根据任某某实际情况,综合全案考虑,以从事生态资源维护义工的形式代偿生态环境利益损害,实现了打击与保护的结合,延伸了检察监督触角,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