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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公开说明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本网  【字号: | |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公开说明

         

        根预决算公开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我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县检察院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2)按照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查工作方针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制定本院工作目标,完成检察工作任务。 

        3)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生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5)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6)对刑事诉讼、民事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 

        8)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开展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 

        11)开展检察技术工作,研究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运用;受理法医检验、文证审查、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 

        12)负责院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 

        13)协同县委管理和考核干部;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4)组织开展干部培训,管理财务装备,开展检察宣传等工作。 

        15)负责其他应由县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检察院内设15个职能机构。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检察信息、机要文电等工作;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及保卫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传真通讯、保密工作。    

        2)政工科 

        协同院党组加强院机关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县委主管部门对院中层干部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办院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组织实施院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负责宣传工作;政工科是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院机关的目标管理工作。

        3)侦查监督科 

        理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贯彻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的规定。

        4)公诉科 

        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贯彻上级检察机关起诉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5)反贪污贿赂局 

        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反贪污贿赂局设侦查科、职务犯罪预防科。

        6)反渎职侵权局 

         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侵权渎职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的对策和预防措施;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渎职侵权检察业务的细则、规定。

        7)监所检察科 

        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以及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包括超期羁押等)实行法律监督;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8)民事行政检察科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断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报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研究分析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经济、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9)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   

         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办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控告、举报、刑事赔偿、刑事申诉工作细则、规定。   

        10)技术科 

        办理管辖内案件的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检验、理化检验以及视听技术等门类的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

        11)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委会办公室) 

        负责对与检察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及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领导机关和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承担执法大检查的工作;根据检委会指令,对法律、政策进行调查研究,负责院机关行文及涉及法律问题的核稿工作;收集、研究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疑难案例;管理机关图书资料;负责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

        12)案件管理办公室 

         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业务统计、分析;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3)职务犯罪预防局 

        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重点个案预防和群体性预防;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题调查;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监管,提出预防建议并督促落实、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结合执法办案,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及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14)计划财务装备科 

        负责院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对院机关的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机动车辆的调配使用及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等。

        15)司法警察大队

        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协助据传和协助执行其它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能。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构成

        编制数;政法专项编制70人、机关工勤人员5人、事业编制21个;在职实有人数89人,其中政法编制67人、机关工勤4人、事业编制18人;退休人员26人。

        二、2017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度那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支出预算56.16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费用未安排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10.00万元,主要用于各类公务接待。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43万元,主要用于编制内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等运行维护支出。

        三、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支出56.1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7.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46万元),比2016年度的53.02万元减少4.56万元,增加比例9%,其中:

        (一)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为零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7.7万元比上年9.19万元减少1.49万元,下降比例17%,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相关规定,严控公务接待范围、标准。

        (三)2017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万元,2016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为100.13万元。原因:根据公车改革相关规定,我院于2016年度在编制内新购置三辆公务车,其中:20座运警车一辆,金额48.84万元(含购置税),一般公务用车2辆,金额51.29万元(含购置税)。

        (四)2017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46万元比2016年度的53.02万元减少4.56万元,下降比例9%,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相关规定,加强公车管理。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186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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