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纳雍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王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检察人员通过庭审对罪犯的申请情况、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鉴定意见、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提出同意纳雍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该案是全市检察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出庭监督首例案件。

在对本案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一是坚持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重。检察人员通过对庭审程序的监督,规范相关机关履职程序,确实有效地实现全程监督、同步监督。

二是坚持将证据裁判规则贯穿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和决定全程。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启动和审理过程中,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证明责任分配等逐项加以规范,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中作用。
三是坚持推进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庭审理常态化,尊重各方主体的参与权,使各方主体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庭审中加强对案件的庭审证据出具和说理,做到有理有据、合法合情,使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开、公正和透明。
四是坚持创新监督模式,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庭监督作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切入点。不断探索建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督机制,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创新监督模式提供有益的示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