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执行活动监督。针对交付执行、收押、出监出所、监管活动、留所服刑中的违法情形,共提出书面纠正6件次,;已纠正6件次。
2.监外执行监督。针对社区矫正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在交付执行、监管矫治、变更、终止执行活动中的履行职责不当情形,共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件,已纠正6件。
3.财产刑执行监督。核查财产刑执行2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件,已采纳纠正意见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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