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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典型案例
        时间:2021-1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当防卫者被诉健康权纠纷


        ——汪某某诉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检察监督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6日,刘某某驾车(车辆上载有刘某某妻儿)到讨要工钱被罗某某等人围住殴打某某还联系某参与殴打刘某某,某又邀约某某参与。刘某某被打期间趁机跑上其车辆后驾车驶离躲避,罗某某等人驾车紧紧追赶某某驾车躲避掉头期间慌不择路,将前来拦截堵住其去路的十余人中汪某某撞伤。汪某某被撞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法医临床学鉴定某某所受损伤致脾破裂切除评定为伤残八级、致膀胱破裂造成瘘术后评定为伤残九级、致胰腺挫伤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至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骶髂关节耻骨联合脱位评定为伤残十级,致尿道轻度狭窄评定为伤残十级。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刘某某被罗某某等人殴打造成轻微伤,汪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2016年8月17日,刘某某与罗某某在派出所达成协议:罗某某当面向刘某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刘某某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830.00元,刘某某不再追究罗某某的法律责任,汪某某与刘某某无关。2016年10月8日,汪某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2018年4月28日,汪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16日以刘某某涉嫌对汪某某故意伤害立案受理,2018年7月30日,公安机关认为汪某某被伤害案不够成犯罪,决定撤销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审理,均以刘某某撞伤汪某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免责为由驳回汪某某再审申请和诉讼请求。

        二、检察机关履职责情况

        2021年,汪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汪某某在接到胡某电话后赶往事发地点参与围堵刘某某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并企图通过以其身体堵截刘某某正常行驶车辆迫使刘某某停车继续遭受罗某某等人不法侵害。汪某某用其身体堵截刘某某行驶中的车辆的行为,是为罗某某等人对刘某某实施不法侵害创造条件,汪某某堵车行为本身属于刘某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刘某某在躲避罗某某等十余人追打过程中,其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和急迫威胁,在其自身身体已被长时间多人持续侵害,刘某某妻儿生命健康也处于严重威胁情形下,躲避不及撞上非法拦截其车辆的汪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且王某某对其被撞致伤的后果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汪某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支持汪某某监督申请。

        三、典型意义

        正当防卫的审查认定,不仅关系正当防卫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与民事赔偿纠纷相关。本案中,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严格查清刘某某驾驶车辆将汪某某撞伤的原因为躲避已经发生和正在持续的非法侵害行为,依法严格适用正当防卫免责的法律规定,在认定刘某某驾车撞击刘某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同时,对汪某某基于其参与非法活动期间造成自身身体损害后果所提非法诉讼请求和监督申请予以驳回,为遭受非法侵害的群众敢于通过正当防卫保护自身、他人合法生命、健康、财产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给予强力支持。也对那些妄图通过民事诉讼欺压群众,保护其非法利益的人员立好标杆——此路不通!

         

         

        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罗某甲、罗某乙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因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建设工程款、银行贷款等原因,被县国土资源局等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需支付2000余万元债务。由于资不抵债,人民法院将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修建的办公楼及工业厂房挂网拍卖,由某县人民政府下属城投公司以1500万元竞拍取得,并准备用于承接该县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区人民法院执行完该院案件后,将剩余993.13万元拍卖款转至县人民法院用于执行。因不断有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甲、股东罗某乙串通他人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国有土地出让金殷某某等人被拖欠工程款等真实债权得不到执行,殷某某等人发现虚假诉讼可能导致其建筑工程款不能全部兑现后,便强占生物公司办公楼等建筑,拒绝移交给城投公司。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9月,某县人民法院向检察机关反馈生物公司被诉大量民事案件且案件当事人共同催促办案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异常情况后,县人民检察院对生物公司涉及民事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查明生物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涉及民事诉讼案件38件(1件撤诉),民事执行等其他案件30件通过公安、人社、税务等部门协助调查,检察机关发现生物公司涉及民事案件存在被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备案、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记录印证,借款合同落款时间及借款支付时间早于生物公司成立时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钢材、水泥等原材料使用数量远超正常水平且存在重复计算费用等涉嫌虚假诉讼情形,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9月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甲、股东罗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虚假诉讼的9件生效民事判决、调解案件提请某市人民检察院抗诉7件均得到支持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启动再审程序2件,监督法院中止10件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和26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2020年10月,某县人民法院对罗某甲、罗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罗某甲、罗某乙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罗某甲、罗某乙认罪认罚上诉。目前,246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殷某某等人被拖欠工程款等真实债权已纳入生物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进行处理,检察机关监督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在抓紧审理中。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对我国司法秩序、权威、公信力的极大挑衅。近年以来,检察机关把虚假诉讼法律监督作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着力点,通过与公、法、司建立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工作机制,不断探索化解监督中“发现难”、“查证难”和“监督难”等问题,通过开展专项活动,成功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罗某甲、罗某乙虚假诉讼监督案就是其中的典型。该系全省第一例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市首例虚假诉讼罪刑事判决案件今后如何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权、依托信息技术以及形成监督合力等均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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