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某诈骗企业财产案,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评为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典型案例并予以公布。
据了解,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杨某从七星关区天河路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后,用自己的名字伪造该车的行驶证、登记证书、发票等,同年9月28日用伪造的车辆手续以4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孙某。
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这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价值61751元。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杨某又以同一样的方式将租赁的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李某。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这辆轿车价值60507元。
该案在审查逮捕期间,由于犯罪嫌疑人杨某未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不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之后,杨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两位被害人均出具书面谅解书,希望对杨某从轻处罚。
2018年4月12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向七星关区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杨某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杨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同年4月27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既通过逮捕措施促使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积极与被害人进行和解,帮助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保护了被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并得到法院的采纳,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较好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